2026年3月12日,正定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一则正定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正定县人民医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图源:正定县人民政府
文号“正医保处字〔202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正定县人民医院(当事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李玉芳,地址位于正定县兴德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130123401773346L。
据上级交办的中的问题,正定县医疗保障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正定县人民医院涉嫌超标准收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正定县人民医院收取急诊监护费同时收取床位诊察护理等费用正定县医疗保障局认为正定县人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超标准收费的规定。
有关事实证据有:
证据1、通过医保结算数据发现该院存在收取急诊监护费同时收取床位费、诊察费、护理费等费用。根据《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2年版)》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等基本服务内容,不得另行收取,多收部分应予以追回,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714.42元(附:10名患者住院病案首页、医嘱、患者收费明细)。
证据2、《稽核扣款通知书》、银行回执,违规金额于2025年12月回退医保基金账户,2025年12月份已整改。
证据3、执法全过程记录视频。证实案件调查过程。等证据证明。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听证);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2023年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正定县医疗保障局决定对正定县人民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处造成损失金额9714.42元的1倍,共计9714.42元(玖仟柒佰壹拾肆元肆角贰分)整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定县医疗保障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3月9日,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1-05-0036。
来源:正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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