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泊头市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泊卫医罚决〔2026〕-05号)。经查,泊头市医院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改正。

图源:泊头市人民政府官网
处罚决定书显示,泊头市卫生健康局经立案调查,查明该院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2026年6月4日、6月8日、6月9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泊头市医院提供的2018年2月至2026年5月期间三名人员在院购买酒石酸唑吡坦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艾司唑仑片的购药记录,相关人员资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门诊医保处方笺,处方及销毁申请情况说明,以及医院相关制度复印件等。

图源:泊头市人民政府官网
公开资料显示,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及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均属第二类精神药品,分别用于失眠短期治疗、抗焦虑及镇静催眠,以及中度至重度疼痛治疗。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药品均纳入特殊管理范畴,其处方开具、药品登记、处方保存及销毁等环节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

图源:据公开资料整理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认定,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并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相关规定,决定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
该处罚信息公布后,引发当地群众及医疗行业人士关注。
有当地市民提出质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系公立医院运行的基本制度,该院为何长期未按规定落实?所涉三种精神药品在具体环节存在哪些问题?亦有群众关切,购药记录跨度长达八年有余,三名购药人员身份为何,药品去向是否清晰可查。
医疗行业内部人士则关注,第二类精神药品从处方开具、专册登记到处方保存、过期销毁均有明确规范,医院制度未落实,是否说明执行层面存在漏洞。此外,八年多未被及时发现,亦反映出院内质控及卫生健康部门日常监管是否到位。
还有患者家属担忧,精神药品管理事关用药安全与公共健康,公立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出现问题,是否影响其他诊疗环节,医院是否已全面排查整改。
目前,泊头市卫生健康局已作出处罚并责令改正。该院是否整改到位、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尚无进一步公开信息。
来源:泊头市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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