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7月10日讯淄博市民高女士1岁8个月大的孩子,在历经九个月艰难治疗后,最终不幸离世。
7月2日,高女士向鲁网·民生帮办(0533-3811076)反映,她在整理孩子病历材料的过程中发现的接诊医师无医师资格证、医院病历疑似修改、家属签名被伪造等诸多问题。
患儿眼部发青就医 医生诊断为颅内损伤
据高女士介绍,2025年3月25日,她发现孩子眼部发青,随即带孩子前往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检查治疗。该院医生冯某接诊后,研判孩子症状为摔伤所致,并安排脑部CT检查。
根据CT影像结果,医生冯某诊断孩子为颅内损伤,随即办理了住院手续。治疗期间,冯某多次安抚高女士,告知其孩子病情并不严重,经过住院治疗后可康复。
2025年3月29日,医生为孩子复查脑部CT,冯某依旧告诉高女士孩子无大碍,后续住院观察即可。
令高女士意外的是,仅时隔两日,2025年3月31日孩子的血液复查结果显示血色素掉到了5.8g,身体状况急剧恶化,几乎陷入昏迷状态。医院随即启动儿科会诊,会诊后确认患儿病情危重,建议高女士将孩子转院治疗。
确诊恶性肿瘤全身转移 患儿九个月后不幸离世
随即,高女士遵照医院建议将孩子自行转至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当天晚上紧急送往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最终,1岁8个月大的孩子被确诊为神经母细胞瘤,且病情已发展至全身转移。为了更好地治疗,2025年4月1日,高女士又将孩子转入山东省肿瘤医院进行治疗。
自此,在2025年3月至12月的九个月时间里,高女士带着孩子在济南持续接受治疗。漫长且痛苦的抗癌治疗,让年幼的孩子饱受病痛折磨,经过数月全力救治,孩子病情持续恶化,于2025年年底不幸离世。

高女士提供有1岁多孩子签名的住院证
调取病历发现诸多疑点 医生无证、伪造签名
在孩子化疗期间,为办理保险报销,2025年4月8日,高女士联系北大医疗淄博医院申请打印住院病历。在核对病历时,她发现病历上家属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甚至有1岁8个月大孩子的签字。

淄博市卫健委对“1岁多孩子签名”调查笔录
心存疑虑的高女士仔细核查全部病历资料,发现病历内容存在修改的痕迹。发现问题后,高女士马上电话联系北大医疗淄博医院询问情况,院方告知其可将现有病历交回医院,并重新出具病历。
2025年4月9日,北大医疗淄博医院为高女士重新出具了病历资料,但出院记录中的家属签名依旧不是高女士本人书写。
两次出具的病历均存在虚假签名、内容存疑的问题,让高女士对该院的诊疗流程、病历管理产生了极大的质疑。
7月7日,记者联系了北大医疗淄博医院,该院负责宣传的赵姓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医院要求不能随意透露患者情况,这是一起医疗的纠纷案件,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鉴定,现在所有工作正在往前推进。

国家卫健委官网显示的“查无此人”截图
查实接诊医师冯某无医师资格证 家属取证举报
为厘清真相,高女士经过多方查询核实发现,全程为孩子接诊、诊断、制定治疗方案的医生冯某,并未取得合法的医师资格证。
“一个没有医师资格证的人,竟然在这个医院工作了12年。我不想深究这与孩子的诊断、导致病情延误是否有关联,只想医院对此给我一个说法。”高女士悲痛地告诉记者。
一边是孩子日渐危重的病情,一边是医院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行医多年的事实,高女士在陪伴孩子抗癌的同时,持续与北大医疗淄博医院进行沟通,但院方始终消极应对,无人出面解决问题。
为维护自身及孩子的合法权益,高女士向淄博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提交举报材料,顺利固定、留存了相关证据。

淄博市卫健委对于出现3份不同病历记录的问询笔录
卫健部门对医院警告并罚款 未认定冯某无证行医
2026年4月17日,淄博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对于高女士所反映的情况给出,对北大医疗淄博医院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确认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患者住院病历中住院证“签字”处签名非患者本人签字,出院记录“签收人”处签名非患者母亲本人签字,两处签名均为医院工作人员代签。二是在多个住院病历中医师签名处为“冯某”,“冯某”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其指导医师未在医师签名处签字。上述两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2日,淄博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对于高女士所反映“北大医疗淄博医院神经外科医生冯某无证行医事项”给出相关回复。

淄博市卫健委出具的相关回复
经调查核实,冯某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医院安排指导医师承担其指导任务。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不属于无证行医范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冯某存在无证行医行为。

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向淄博市卫健委提供的医院试用期情况说明
根据高女士提供的一份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向淄博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北大医疗淄博医院试用期情况的说明》显示,“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员工的试用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因涉及个人绩效分配问题,医院设置了两个月的考察期,即新员工入职满两个月时由科室对个人进行考核,并上报职能部门、人事部门,形成考察期满表留档。”

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向淄博市卫健委提供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对此,高女士又提供了一份盖有淄博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和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冯某为北大医疗淄博医院的合同制员工,从事医师岗位工作,在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工作年限12年,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26年3月22日因(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高女士十分不解,已经在该院工作12年之久,12年还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有点荒唐,卫健部门的“答复”跟医院的“说明”也存在矛盾。
7月7日,记者联系了淄博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情最好采访医院,他们应该更了解整个事情的经过。
随即,记者又联系了淄博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一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她刚来科室不久,不了解有关情况,并表示可以让知情的同事联系记者。在等待电话的同时,第二天记者多次联系该科室,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涉事医院,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官网图片
家属静待开庭 只求公道告慰逝者
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姜海兵律师表示,根据高女士所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医院或存在长期违规聘用无资质人员独立行医、病历内容伪造、侵犯患者家属知情同意权、事后消极处置纠纷等多重过错。患者家属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法律依据充分、证据扎实,结合全部违法、侵权事实,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疗卫生服务的立身之本。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但当前少数医疗机构在对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开展诊疗活动中,虽名义上有指导医师,实则确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自行诊疗,指导医师亲自“挂名”,心存侥幸违规执业,直接危及广大患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
截至发稿,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始终没有任何人通过任何形式向逝者家属作出回应,也未主动沟通处理。院方的消极态度,让痛失爱子的高女士倍感心寒与愤怒。
高女士表示,孩子已然离世,再多的遗憾与悲痛无法挽回生命。她如今唯一的诉求,就是希望通过法律为逝去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刘宗尧